和谐的师生关系至少应该有三个方面:一是德行与学问俱佳的导师,二是真诚而好学的学生,三是缜密且有力制度保障。
3月26日,武汉某高校硕士研究生陶某跟母亲进行了一场有关导师的对话后,从宿舍楼坠楼身亡。该校宣传部表示,自杀事件发生后,学校高度重视,立即成立专班调查和处置相关事宜。
而在数月前,西安某高校也发生了一起博士生溺亡事件。两起自杀事件,再次引发舆论对师生关系的关注。
从笔者的经验来看,和谐的师生关系至少应该有三个方面:一是德行与学问俱佳的导师,二是真诚而好学的学生,三是缜密且有力的制度保障。换言之,在研究生自杀的问题上,把板子仅仅打在任何一方,把责任全部推给任何一方,都是不合理的,也是难以解决问题的。那样只会让师生关系紧张化,让导师和学生心中都草木皆兵。
对于学生来说,学生入学之前是否经过心理方面的检查,确定心理健康的程度;出现心理问题后,能否获得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;对导师不满意时,是否能够申请更换导师;权利受到侵害后,是否有通畅的权利救济渠道……这些不仅是对学生的保护,也是学术研究机制能否良性运转的保障。
对于导师来说,则需要制定科学化的导师责任制度,建立健全对导师进行师德和学术两方面评价的机制。这一方面是为了约束老师的行为,防止老师滥用职权,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廉价劳动力和勤杂工,防止师生关系变成人身隶属关系。另一方面,也是对老师的学术研究的一种鞭策和引导,有利于在高校内部、高校之间形成学术共同体评价机制。如此,不仅可以减少学生对导师的依赖,还能使学生得到多元化的指导,更可以为学生选择导师提供一定的参考,避免选了不适合自己的导师。
当然,不论是老师还是学生,要想保障其应有的权利,都需要有一整套完整的、具有公信力的申诉和救济渠道。这套救济渠道应该具备安全、信任和支持三方面的功能和特点,而构建一个兼具三方面的权威渠道,将有效克服当前救济方式较为混乱和低阶的情况,也能防止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学术研究。
总而言之,高校的教育和学术管理、评价应当以教育和学术为本,采用教育、学术标准和原则,而不能被非教育和学术因素影响。这样,才能让导师和学生的关系,回到单纯的教育和学术定位上,也才能拯救任何偏离学术研究的导师和学生。